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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碰损、破碎险投保,专业团队1对1服务,快速办理

价格:面议 2025-09-01 09:14:01 375次浏览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种外来原因(即十一种附加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碰损、破碎险 5,混杂、沾污险 6,串味险 7,受潮受热险 8,钩损险 9,包装破裂险 10,渗漏险 11,锈损险 (四)特殊附加险 1,舱面险 2,进出口关税险 3,易腐货物险 4,交货不到险 5,拒收险 6,黄曲霉毒素险 (五)特别附加险 1,战争险 2,罢工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涉外)该险种分为航空运输险和一切险两种,主要承保航空货物由于恶劣气候或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及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施救行动而支付的费用,是涉外条款。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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