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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进出口货运保险境外货运保险,一站式服务,出单快

价格:面议 2025-09-01 12:10:01 320次浏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1年4月9日颁布,2020年5月20日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种外来原因(即十一种附加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碰损、破碎险 5,混杂、沾污险 6,串味险 7,受潮受热险 8,钩损险 9,包装破裂险 10,渗漏险 11,锈损险 (四)特殊附加险 1,舱面险 2,进出口关税险 3,易腐货物险 4,交货不到险 5,拒收险 6,黄曲霉毒素险 (五)特别附加险 1,战争险 2,罢工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多不超过二年。 保险费=货物价值*投保加成(110%-130%)*保险费率 投保加成:把你的运费、保险费、其它杂费包含在保险里面,如果你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仅赔你的货物还赔你的运费、保险费、其它杂费。(可加也可不加) 联系人:王先生 1376018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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