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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凡是住院的患者,均是可以查到病历资料的,一般的医院保存住院病历,可以在20到30年左右的时间,但是需要根据医院的级别不同,所处的地市不同,对于病历保存时间的要求也不一样,建议你可以携带你本人的身份证去,当地一住院医院的档案室,进行提取病历,可以取得你的病历资料。

病历书写内容如下:(1)患者自觉症状、精神状态、情志、饮食及睡眠情况的变化,新出现的症状与体征的改变,并发症的发生等。(2)特殊检查的结果及其分析、判断,操作的经过情况,疗效及其反应,重要医嘱的更改及理由。(3)病情分析及今后诊疗意见和计划。(4)本科各级医师对诊断及的意见。(5)他科会诊的意见。(6)病情告知及与家属或有关人员的谈话记录。(7)原诊断的修改、补充以及新诊断的确定,并说明其根据。(8)对住院时间较长的患者,应定期作出阶段小结。

大病历是完整病历的通称。大病历一般是指临床医师在诊疗计划中的全部记录和总结,它反应了疾病的全过程,包括病人的发病,病情演变、转归和诊疗计划。完整病历是确定诊断、制定和预防措施的依据,也是临床、教学、科学研究的真实可靠的素材,更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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