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贷款实际上是指用客户已经拥有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用以抵押给银行贷款的品种。区别于二手楼置业贷款和一手楼贷款,在于客户已经拥有房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即将拥有。抵押房屋贷款需要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不能用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用途,比如:炒房,炒股是不允许的,要求抵押房屋贷款的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贷款发放方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发现违规,银行有权追回贷款。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揭的生效条件是,如果按揭物是现房的,那必须将房屋的产权证交付给按揭权人执管;若按揭物是期房的,则必须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交付给按揭权人执管。但是不管现房还是期房,都必须向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方可生效。而抵押的抵押物除了法律规定必须经法定登记机关登记才可生效外其他抵押物是否要登记后才生效,则由抵押人和抵押权商定。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当抵押物意外灭失时,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而不再是担保物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因此在购房贷款抵押中,为了防范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意外灭失带来的风险,对房屋意外灭失或者毁损进行保险是积极和有益的措施。
《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银行要求购房人为房屋购买保险,是为了在房屋意外灭失、毁损的情况下,保全自己享有的担保利益的合理措施。至于由谁来支付保险费用则主要取决于贷款市场的供求情况。当贷款市场中,贷款量供不应求时,购房人为了得到银行的贷款,往往会答应银行提出的条件,由购房人支付房屋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