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信用证交易通常经历以下流程:
合同达成:买卖双方就交易的细节达成一致,包括商品、数量、价格等。
信用证开立:买方向自己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附上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信用证通知:开证行通知卖方已经开立信用证,卖方开始准备货物和相关文件。
货物准备:卖方根据信用证要求,准备相应的货物和单据。
单据提交:卖方将准备好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等待审核。
通常,根据信用证规定,应在开船后的10天内将单据递交至银行,前提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具体的交单过程中,务必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执行。出口方可以直接向开证行递交单据,也可以委托自己的收款银行代为递交。若选择直接向开证行递交,通常要求受益人(收款人)在开证行拥有收款账户。
审核和付款:开证行审核单据,如符合信用证要求,则付款给卖方。若不符合,银行可能会要求修改或拒付。
*核对信用证条款:确保信用证上的条款与合同一致,特别注意装运港、目的地等信息。*审查附加条件:仔细查看附加条件,如文件要求、装运日期等。
调查开证行及客户的信誉度。
比如我国驻孟加拉大使馆曾经多次发布《孟加拉商业银行被投诉情况统计表》,整理当地的“黑名单”银行,提示企业注意风险。我们出口商必要时也可以对客户采取资信调查、背景调查等防护措施。如果开证行信用较差,可要求信用度好的知名银行对信用证保兑。
加强制单水平,按照信用证要求制单,出口时,切记保证单证一致。
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信用证是否生效,信用证密押等;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可靠;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