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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面议 2024-11-17 01:00:01 395次浏览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电气火灾监控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注: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3、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搭配iFire消防宝实时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建筑材料防火

建筑材料中不少是可以燃烧的,特别是大多数天然高分子材料和合成高分子材料都具有可燃性,而且这些建筑材料在燃烧后往往产生大量的烟雾和有毒气体,给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预防火灾的发生,或阻止、延缓火灾的发展,限度地减轻火灾危害,必须对可燃建筑材料的使用及其燃烧性能进行有效的控制。

建筑材料防火就是根据国家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针对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不同部位,合理地选用建筑的防火材料,从而保护火灾中的受困人员免受或少受高温有毒烟气侵害,争取更多可用疏散时间的重要措施。

建筑材料防火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

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物数量,受条件限制或装修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可燃材料的,应当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的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

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消防专用电话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2)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3)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锅炉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它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4)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5)酒店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6)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

(7)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酒店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布线

(1)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有利于穿线后提高线路的绝缘电阻,在穿线时,必须使用护围,以保护导线绝缘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3)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穿越人防防护墙或临空墙处,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密闭处理。

(5)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①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②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③ 管子长度每超过15m,有2个弯曲时;

④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6)金属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7)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 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①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②距接线盒0.2 m处;

③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应采用防晃吊架。

(8)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

(9)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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