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一般不会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至到期兑付,而是通常将大部分到期日长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直接转让支付供应商款项。 因此,此部分通过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而进行的交易虽然在较长期间来看不会对经营活动流量净额产生影响,但不会体现在实际参与交易当期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相关项目中,并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现金流量。
企业在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会将收到的现金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对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时机,如此以来,可能会出现企业为了不同目的而通过贴现方式调节某一期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从而导致现金流量表数据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现金流量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谁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是什么意思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成为除银行转账外较普遍的结算方式之一,但受制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定义,无法在参与交易的同时及时纳入企业现金流量表进行确认和列报。本文结合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和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意义,浅谈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现金流量表进行确认和列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