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中的许多物件,像旧发动机、旧轮胎等都可以进行循环利用。以旧发动机为“毛坯”, 按照严格的技术要求,采用专门的工艺和设备,对主要零部件进行清理、检测、加工、更换,可以生产出“再制造发动机”。其功能、油耗、环保等指标完全能够达到新发动机的标准,其价格仅是新机器的50~60%。用这种办法,旧发动机85%的价值得到了利用;而回炉只利用了原价值的3%。废旧轮胎回收利用也是如此。国际上每年旧胎翻新量一般占新胎量的10%。我国每年生产新轮胎1.01亿条,产生废旧轮胎约3000万条左右,其中400万条得到了翻新,仅占新胎量的4%。据测算,每翻新一条胎可节约橡胶4千克,碳黑2千克,尼龙帘布1.7千克,石油18千克,钢材1千克。只要使我国的旧胎翻新量达到国际一般水平,节约的资源量就是很可观的。
报废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报废汽车、报废机动车的“以旧换新”政策是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等为刺激新车消费,老旧汽车报废,联合推出的政策。用户在报废一辆汽车的同时再购买一辆新车,根据报废汽车车型,能够获得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由商务部发放,其前提是,报废老旧汽车,购买新车,两者缺一不可。
由于报废汽车车型不同,均有个性化的特点,同时也有许多共同内容,因此,在拆解过程中应本着由上到下、由表及里、由附件到主机,并遵循先由整车拆成芯成,由总成拆成部件,再由部件拆成零配件的原则,具体拆解流程如下:
登记验收→外部情况→放净油料→先拆易燃易爆部件→总体拆解(拆下总成—组合件)→零部件→再清洗→检验分类→可用件→修复件→报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里程或年限后,车辆的技术性能、经济性能、废气排放均达不到要求。若继续使用,存在较多隐患和污染环境,维修保养费用剧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于一九九七年联合发布《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汽车行驶达30-50万公里,使用8-15年或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技术状况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15%的;经修复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排污超标无法改善的车辆均应当强制报废。